中巴自贸协定证书,又称巴基斯坦FTA,中巴FORM P证书是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可以办理的一种优惠原产地证书用于减免关税。
其办理方式主要有2种:企业备案申请(贸促会和海关);委托代理办理(同样也是由贸促会和海关签发)
原产地标准
在《中巴自贸协定》中,从一方进口的货物,如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应视为原产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或者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者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下列产品应当视为符合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方获得或者生产:
(一)在一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一方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一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
(六)在一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一方注册或者授权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方注册或者授权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从第(七)项产品中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
(九)在一方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十)在一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于弃置或者用作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一方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及
(十二)仅用上述第(一)至(十一)项所列产品在一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一)规则二(二)中,如果产品中原产于一方的成分所占比例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该方原产。
(二)原产价值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 x 100% < 60% 船上交货价格(FOB)
(三)非原产材料价格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或者
2.早确定的在一方境内为使用不明原产地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支付的价格。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方境内用作生产享受《中巴自贸协定》优惠待遇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制成品中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者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方的原产货物。符合本规则附件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方经过了实质性加工。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
下列的加工或者处理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按照规则二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通风、晾晒、冷却、置于盐或者二氧化硫中、用盐水或者其他水溶液保存、去除已毁坏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指成套物品的组合),洗涤、上漆和切割;
(三)为便于装运货物而进行的改换包装、分拆或者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及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箱、固定在硬纸板或者木板上,及其他简单包装;
(五)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对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不论其是否为同类产品,且该混合物的一个或者多个组成部分不得因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资格;
(七)将物品零部件简单组装成完整品;
(八)完整品的拆解;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及
(十一)上述(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规则八: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方直接运输至进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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